2012-01-06 11:55云南珠鑫茶叶有限公司
北宋时期,在京城、建安、襄州、复州等地委派专门的官员进行茶叶管理。在淮南的蕲、黄、舒、光、寿等六州,官府成立茶场,直接管理茶叶的生产和销售,不允许茶叶的私下买卖。
宋真宗赵恒乾兴元年(1022年)置榷茶务,“诸州民有茶,除折税钱外,官悉市之。许民以东京输金银钱帛,官给券,就榷务以茶偿之”。茶农可以将一部分茶叶折纳两税银,其余的必须卖给官府的茶场;官府也在一定限度内允许民间用金银钱帛购买茶叶。
宋朝的法律还规定,商人领取的茶叶只能在官府规定的地方销售,不得在其他的州、郡销售。商人在运送茶叶的过程中,还应当依照规定照章缴纳过、往商税。
宋仁宗赵祯天圣元年(1023年),在淮南十三山场改用“贴射法”、六榷货务的茶和边地入中的茶则采用“现钱法”。李谘茶法的施行使“所省及增收缗钱六百五十余万,边储较充足,国家的茶叶亦无积滞之弊”,效果很是明显。但是,经过几十年的折腾,也出现了一些弊病,茶商们更渴望自由经商,有更大的自主权,朝廷的一些“开明”的官员也上书请求开放园户与商人贸易。
在这一时期,尤为突出的代表人物是淮南转运副使沈立集茶法利害十卷,“陈通商之利”,富弼、韩琪、曾文亮等也鼎力支持。嘉祐四年(1059年)仁宗赵祯下诏茶户缴纳均摊的茶叶租后可以与商人进行直接交易,不再需要向官府预支本钱,承受官府的低价抑卖。这对茶农来说多少有了点自由,有利于提高茶农们的积极性。
于是,商人们可以直接向茶农们收购茶叶,只是要向当地官府交纳茶税、通过税等税负。渐渐地,官府经营的茶山、茶场有的荒芜,有的由临近的茶农们承租了。
宋徽宗赵佶崇宁元年(1102年)太师蔡京当权,他提出恢复茶榷:“谓宜荆湖、江淮、两浙、福建七路所产茶仍旧禁榷官卖,勿复民科。”也就是说,在产茶的州郡根据需要设置茶场,告知茶商、茶农不得私下进行违法交易。在设有茶场的地方,茶农可以租耕,缴茶折税依照原来的规定,看茶叶销售距离远近把茶引分为长引、短引,以方便管理。同时,还明文规定茶叶的商税在销售地一次性交清,运输途中不得再重复收税和苛留。
南宋初年继续推行蔡京的茶法,只是在实践中作了相对性的创新而已。例如:印制了“食茶小引”;兴建榷场,严格管理宋金之间的茶叶贸易,但后来因向金贩茶利润丰厚,茶商们就想方设法贿赂地方官,于是只要茶商们缴了“翻引钱”和“通货侩息钱”这种特殊的税金就可以到金国倒卖销售茶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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